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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处罚力度加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3
本报讯(记者张燕)记者昨天从市商务局获悉,自2008年8月1日起,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开始施行,新《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生猪及其产品的管理和处罚力度。
新《条例》明文规定,所有生产、加工、销售生猪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定点厂生猪产品。违者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我市商务部门正在为新《条例》的施行进行紧张筹备,并实行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电话:63188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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