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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撞到沙堆上车手身亡公路局疏于管护担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9
  本报讯(通讯员宋志刚 徐朋)一驾驶员骑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时撞到沙堆上身亡。近日,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桐柏县公路管理局赔偿原告曾某、李某二人各项费用29829.32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
  2007年11月20日,曾某、李某之子曾涛与他人在淮源镇鸿仪河村吃午饭。饭后,曾涛骑摩托车带着朋友自西向东到桐柏县城办事。约13时左右,当摩托车行驶至312国道城郊乡西十里村附近一客运候车亭处时,因与一自东向西行驶的车辆会车,躲闪中摩托车不慎撞到堆放在道路南侧人行道和机动车道上的沙堆上,曾涛从摩托车上摔下致脑外伤,后送往医院救治,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道路上因堆放物影响正常的交通通行,使曾涛驾驶摩托车在会车时撞在沙堆上受伤致死,桐柏县公路管理局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曾涛白天驾驶摩托车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采取措施不当,且未戴安全头盔致颅脑严重损伤,自身有较大过错,应减轻桐柏县公路管理局的民事责任。曾涛刚刚成人便因该事故而死亡,给曾某、李某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为使这种丧子之痛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判令桐柏县公路管理局赔偿曾某、李某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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