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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代办员去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7
已故邮政代办员所开凭单“失效”?法院判决:储蓄合同成立应该支付
本报讯(记者王平 通讯员王星韬 吴瑞峰) 邮政储蓄代办员给储户开了储蓄开户凭条后因病去世,储户持代办员开具凭单到邮政储蓄银行取款遭拒。无奈,11名储户向法院提起诉讼。6月10日,新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邮政局和邮政储蓄银行共同支付11名储户存款本金34900元及相应利息。
王某自1992年起担任新野县邮政局邮政代办员,2006年4月16日至2007年5月17日,程某等11人分别通过王某办理邮政储蓄存款16笔共计34900元。王某对每笔存款分别出具了中国邮政储蓄开户专用凭单,每份凭单上均记载了日期、户名、金额大小写、存期及到期自动转存的签注,并加盖“王某 土堰(系村名)”及“D003”印章。2007年5月19日,王某突发脑溢血死亡。2008年1月邮政局分设邮政储蓄银行。程某等在王某去世后持王某出具的邮政储蓄开户专用凭单向邮政局和邮政储蓄银行支取存款均遭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新野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长期担任邮政代办员是群众公认的事实,程某等基于对邮政储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将存款交给王某,有理由相信王某是代表邮政局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王某收到程某等的存款后,虽未给他们出具正规存单,但给程某等人分别出具了邮政局的开户专用凭单并加盖印章,其行为符合邮政代办员吸收存款的交易习惯及操作程序,可以认定王某出具凭单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因此,认定程某等与邮政局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邮政局和邮政储蓄银行应共同支付11名储户存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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