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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黄金周出游 七招应对消费陷阱

作者:记者杨青…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4-23
  本报讯(记者杨青晓 通讯员周小雅)昨日,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就“五一”黄金周出游特别发布2007年第4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谨防“旅游陷阱”。
◆不按合约标准执行 随意降低服务档次
  一些旅行社与游客签合同时,承诺提供星级宾馆、空调车、景点等,但在实际服务过程中,衣食住行却像回到“旧社会”,履行合同屡屡变样走调,变成了住简易旅馆,乘没有空调的旅游车,并以各种理由减少合同上承诺的旅游景点。
◆宣传广告单当合同
  有的旅行社以宣传单页蒙骗游客,不跟游客签详细正式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游客手中证据不足,很难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导游”赚“黑钱”
  在旅途中,当地的“导游”故意把游客带到某些商店,称其价格便宜、货真价实等。游客人地生疏,信以为真,纷纷掏钱购物。游客花钱买假货、购劣货,“导游”却从中赚取了可观的“回扣”。
◆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无法保证
  去年“十一”,家住文化路的张先生随某旅行社去外地旅游过程中,中间休息时上了趟厕所,没想到旅游团的服务人员没有清查人员开车就走,致使张先生与旅游团失去联系。最后在公安、交通部门的协助下,他才与旅游团取得联系,这时,已过去18个小时了。
◆虚假宣传坑害消费者
一些旅行社没有国际旅游的经营资格,但在媒介上刊登广告谎称自己具有承接国际旅游业务的资格,先揽来游客再“卖给”具有资格的旅行社,,从而牟取中介费。
◆临时加价欺诈消费者
党女士随某团前往江南六市观光。谁知行至途中,导游突然向游客宣布又增添2个新的景点,再交200元费用。有的游客只好被迫解囊,而有的抱怨导游事先并未说清,和导游发生冲突。
◆游客出现意外 权益得不到保护
  “交钱之前是上帝,交钱之后成鱼肉。”消费者要重视保险合同。
对此,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主任殷广生为消费者支招,应对消费陷阱。
第一,要选择信誉好的具有经营资质的旅行社。
第二,签订合同时,消费者要将日程安排、住宿条件、就餐和交通标准、购物次数等加以明确,凡遇含糊不清的内容,必要时在合同补充文本中说明。
  第三,旅游购物要当心,尤其是在不识货物真假、不知价格行情等情况下,尽量避免购买贵重物品。
  第四,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建议旅游者再另外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
第五,旅游中一旦发现问题,消费者可向当地旅游质监所、工商部门或消协投诉。如出现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情况,应及时报警。如果旅行社的接待水平与合同约定的标准相差较大,游客不应采取拒绝入住、拒绝旅游、拒绝登机等过激行为,因为扩大的损失需游客自己承担,正确的做法是回来后向旅行社交涉、或向其主管部门投诉。
第六,旅游质量投诉中,投诉人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的时效为60日。旅游投诉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请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日。
  第七,要保存好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行程表、发票等相关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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